市编委办行政机构编制科(综合科)办事程序

  

        一、关于机构编制事宜
    凡国家机关、参(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关机构设立、撤销、更名、合并、升(降)格、核定(或调整)编制问题,均须专题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机构编制科(综合科)(以下简称编办行编科),并根据规定权限报批。
    (一)设立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机构的名称、职能、级别和隶属关系;
3、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
4、与业务相近的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5、机构所需的编制。
    (二)机构的撤销、合并或更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撤销、合并或更名的理由;
2、撤销或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3、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三)核定(或调整)编制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核定(或调整)编制的理由;
2、人员结构比例;
3、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二、关于增加人员事宜
    市直国家机关、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湛机关、事业单位要求调任 、转任公务员或招调老干、工勤人员使用编制,须先向编办行编科提出申请,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及增人计划申报表》一式两份,分别由申报单位及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盖章后报编办行编科。由编办行编科根据规定权限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