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学校设立的审批管理
(一)社会力量申请办学应具备的条件
(1)举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企事业经营状况良好;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有本市常驻户口,无违规办学经历。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4)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来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社会力量申请办学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举办教学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办学请示(一式三份)写明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学校名称、办学规模、层次、形式、范围、学习期限、招生对象、师资来源、学校场地、校舍面积、资金来源等。
(2)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法人执照的复印件等)。
(3)拟任校长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职称证明的复印件等)。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须具有法律效应)。
(5)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6)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的复印件等)。
(7)董事会章程
(8)教学大纲、教学计划。
(9)教学用房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10)其他。
(11)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三)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分工
(1)学历教育
高等学校:由省教育厅初审,国家教育部审批。
中等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由拟办学校所在区县教委(教育局)初审,普通中学和特殊学校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中职教育报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审批。
小学:由区县教委(教育局)审批。
(2)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机构(含学历文凭试点学校):由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负责办理。
(3)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别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职业与成人教育科牵头负责初审,报市外办或市台办、省教育厅审批。
(四)社会力量申请办学办理期限
申请举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每年第3季度前受理,第二年四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
二、民办学校设立的申请程序
举办者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放办学许可证→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核价→民政局法人登记→标准计量局办理法人代码证→银行开户→教育行政部门广告审批→新闻单位报社登广告。
(一)申请资格
1、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举办小学、初中、高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中心)(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2、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办学机构必须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办学条件和要求,布局合理。
(二)申请条件
1、办学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学校名称、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学习期限、学校地址。
2、学校创办人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历情况、户口所在地等有关材料。
3、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
4、个人申请办学的,在职人员办学须具有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办学须具有离退休证;其他人员办学须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5、单位担保证明(担保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复印件及担保书),以公司名义担保的须具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和公司的验资报告。
6、租用办学场地的合同书及平面图。申办中小学的须具有当地街、镇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7、办学人的资信有效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纪录的证明。
8、有关教材的选用、教学计划、学校经费概算和学校章程。
9、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主要任课教师的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10、校舍建筑质量安全鉴定证书。
11、校舍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12、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书。
13、填写《社会力量办学申请审批表》
(三)民办学校设立的审批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