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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核查

[日期:2006-09-20]

办事程序:申请(向窗口提交资料)窗口审查资料后受理监督科现场检查,提出核查意见:已落实污染防治设施的,核发临时排污证(有效为三个月,三个月内完成验收监测及申请验收);未按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的,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申报局领导审批窗口盖章发三个月临时许可证或发出限期整改通知

申报资料清单:1、填写湛江市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申报表一式三份;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一份。

办结时限:10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审批部门不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受理部门: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公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北57

联系电话:31971203197130

投诉电话:338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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