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申请人委托有资质单位验收监测和缴交监测费领监测报告→申请(向窗口提交资料)→窗口审查资料后受理→污染控制科组织专家组验收,提出是否同意验收意见→局领导审批→窗口盖章并发给排污许可证告知申请人
申报材料: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及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方案各一份;2、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一份;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
注:重点管理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成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前,向本局申请竣工检查.建设单位申请竣工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竣工检查申请; ②环保设计说明书; ③竣工工艺流程图,包括全部设备、管线、阀门、计量装置等竣工图;④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方案和治理工程合同、评估报告书; ⑤工程竣工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重点管理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向本局提出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如下:①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和试运转期概况;②污染防治设施实际处理效果;③污染防治设施投资和运行费用情况;④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报告;⑤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办结时限: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审批部门不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受理部门: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公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北57号
联系电话:3197120、3197130
投诉电话:33816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