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申请(向窗口提交资料)→窗口审查资料后受理→污染控制科现场检查,提出是否同意拆除意见→局领导审批→窗口盖章告知申请人
审批条件:企业因生产工艺、规模发生变化,或者新建了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委托社会上的专业企业治理污染,原有污染防治设施不适应新情况,或者没有必要运行的。关闭、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后,其污染物通过其他设施治理可以达到排放标准的,才能关闭、闲置、拆除。
申报资料:1、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书一份;2、排污许可证及排污申报登记环保审核意见一份;3、环境监测报告一份。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审批部门不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受理部门: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公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北57号
联系电话:3197120、3197130
投诉电话:33816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