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查询


 
阅读新闻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的审批

[日期:2006-09-20]

办事程序: 申请(向窗口提交资料)窗口审查资料后受理污染控制科现场检查,提出是否同意拆除意见局领导审批窗口盖章告知申请人

审批条件:企业因生产工艺、规模发生变化,或者新建了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委托社会上的专业企业治理污染,原有污染防治设施不适应新情况,或者没有必要运行的。关闭、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后,其污染物通过其他设施治理可以达到排放标准的,才能关闭、闲置、拆除。

申报资料:1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书一份;2、排污许可证及排污申报登记环保审核意见一份;3、环境监测报告一份。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审批部门不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受理部门: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公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北57

联系电话:31971203197130

投诉电话:3381649



阅读:
录入:admin

打印
上一篇: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初审
下一篇:排污许可证换证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