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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初审

[日期:2006-09-20]

办事程序:申请(向窗口提交资料)窗口审查资料后受理污染控制科现场检查废物利用单位,提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初审意见局领导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上报省环保局签署审核意见,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申报资料:1、进口废物申请书一式三份;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表)一份;3、废物进口单位进口资格证明一份;4、废物进口单位、废物利用单位营业执照各一份;5、废物利用单位排污许可证一份;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单位注册证书一份;7、利用单位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8、利用单位项目环评审批意见及环保验收意见.

办结时限: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核准部门不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国家环保局《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公告2005年第41

注:申请进口境外可用作原料利用的废物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受理部门: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公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北57

联系电话:31971203197130

投诉电话:338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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